全国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民政局,东部有关省市经合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响应中央号召,踊跃投身脱贫攻坚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个别社会组织打着扶贫旗号敛财牟利的情况。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行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要求和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利用扶贫名义牟利
参与脱贫攻坚,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严禁任何社会组织打着扶贫的旗号违规从事牟利敛财活动。以扶贫为主要业务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方略,聚焦脱贫攻坚,严禁打着扶贫旗号从事与扶贫无关的活动,募集的资金、取得的收益应用于扶贫并公告公示。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家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规定,把好支出关,充分发挥助力脱贫攻坚的政策效应。国务院扶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捐赠支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欢迎社会广泛监督。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活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对利用扶贫名义牟利敛财,挪用、截留扶贫资金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严肃予以查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和管理,对假借扶贫名义,违法募集、套取资金的,对没有公开募捐资格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对违反互联网公开募捐相关规定,擅自发布募捐信息的,要严肃予以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扶贫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假借扶贫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三、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正向激励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扶贫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和总结社会组织扶贫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出一批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支持和指导社会组织用好扶贫捐赠税前抵扣政策。民政部门要通过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格审定等工作,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牵头建立协调服务机制,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扶贫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加大对先进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积极推荐参评脱贫攻坚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再发动、再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规范和约束扶贫活动,定期统计汇总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情况,通报同级扶贫和民政部门。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