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就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一直高出普通群众平均水准很多的党员干部如果开豪车、住豪宅,应怎么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史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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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6月18日至29日,不到两周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四次重要场合,反复强调党的组织建设、执政能力和群众路线,甚至将问题上升到政治局层面。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来,对“关键少数”党员进行了强有力的党内教育,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有部分党员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学习教育领悟不深刻、不到位,在党不言党、不忧党、不爱党,甚至言论上与党的方针政策背道而行,留在党中势必会影响党的先锋形象,让 党的名誉受到损失。对于这些不合格的党员就要对他们进行清退和整顿,不能良莠不齐,鱼龙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