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商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索赔。在一起案件中,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商家之前的原价,构成欺诈行为,被判赔偿消费者三倍钱款。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发布会上介绍,消费者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类是消费者认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十倍索赔;另一类是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主张三倍索赔。
昨天发布会上通报了一些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例。原告方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促销折后价为每盒99元,原告方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后方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西城区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属于价格欺诈。关于“原价”的定义,国家法规中规定,“原价”为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价”,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确认商家在销售该化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方某向商家退货,商家退还给方某货款1980元,赔偿方某三倍于价格的钱款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原告李某在某网店购买了70盒某品牌牙膏,网店在购物页面中宣称牙膏“清火、止血止痛、杀菌消炎、清热解毒、有效改善牙龈发炎”等内容。李某以商家虚假宣传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予三倍赔偿。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牙膏的广告语违背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商家存在欺诈,判决原告向商家退货,商家向原告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责任编辑:罗婷
标签:法院,消费者,索赔
在“315”来临之际,邯郸市开展主题为“网络诚信,消费无忧”的2017年度“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于3月13日下午在邯郸市广播电视台演播大厅举办。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陈志远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经中央批准,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去年12月28日、29日,根据中央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