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责任编辑:黄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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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统计,2016年共接到有关网约车的消费者投诉351件,其中针对网约车平台的投诉257件,占比73.22%;针对网约车司机的投诉94件,占比26.78%。从消费者的投诉
1.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召开涉欺诈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商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索赔。在一起案件中,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